记:西部很多地方都想争取比当年给东部的更优惠的政策和更多的资金,你对此怎么看?
王:西部确有一些地方搞优惠政策竞赛、封锁政策竞赛。有的对上敞开口要政策,对下又乱给政策,表现了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必须明确,在经济发展中,政策只是“产床”,资金只是“催生婆”,本身都不能产生婴儿,体制和制度才是产生“婴儿”的内在条件。
对于经济发展来讲,政策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二者既不是万能妙药,又都是“双刃剑”,是外因而不是内因,是等、靠、要所靠不住的。单纯依赖于政策和资金的开发,恐怕只能是用金钱暂时装饰一个华丽的外表。只有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才是孕育婴儿的根本条件,一旦把新体制开发出来,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才能激发出来,廉洁高效的政府、健全的法治、充满活力的跨国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源源不断的新产品等等健康的婴儿才会旺盛地成长起来。
记:那么,在西部大开发中,加快体制开发和制度创新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王:经济制度是经济运行的规程和准则,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它的形成和演变不是孤立和偶然的,而是受政治、经济、历史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它的改革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而要经历一个艰难的创新、完善、发展过程。对西部的制度开发,虽然千头万绪,但从宏观上看,加快以下四个方面的开发创新,应是当务之急。
第一,加快开发和调整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
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朝市场经济努力,还是强化计划经济行为,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走向。目前在西部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政府代替市场凭主观确定着支柱产业和支柱产品,政府用行政手段代替经济手段指挥着资产重组,政府直接投资进行着重复建设,政府支持进行着市场封锁。前一届政府上项目招兵买马,后一届政府处理这些不良资产安排下岗;政府的一部分机构在外招商引资,另一部分机构又把招来的企业收黄卡跑,轰轰烈烈正正反反的工作都是“政府”在制造和解决着,而经济发展的活力和效益却无大起色。政府的经济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截然不同的。在计划经济下,政府的职能就是直接配置资源,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经济由政府统一包办。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不应成为市场竞争的一方,而要清清正正地做好市场规则制定和监督工作。但这一转变目前在全国都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西部更为明显。西部要建设规范的市场经济,就必须深刻调整政府角色,严格区分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坚决剔除政府职能中的企业行为。政府不要再做直接投资者,全力做好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监督执行工作,高质高效地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扎扎实实地把规范、透明、稳定的市场规则制定好、维护好,比到处轰轰烈烈地招商更有价值。
第二,把企业的活力开发出来
经济的发展和实力,最终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和实力。美国的经济实力强,是因为美国有一批世界一流的大企业。西部大开发如果不能形成优秀企业层出不穷蒸蒸日上的环境和气氛,最后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经济发展成果。目前,开发西部企业的工作一方面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另一方面是加快非国有经济增长,国有企业改革应把存量和增量区别对待。就是对存量改革应一慢二看,对增量改革要迅速通过。因为存量改革必然牵涉到职工待遇、资产处置、债务处理等,如果过急,容易导致一系列的历史、现实矛盾集中激化和爆发,重要的是,到底把国有企业改成什么样才算合理,还很难说清,更难操作,所以,过急的改革必然是盲目进行的为改革而改革,会造成不必要的反复和损失。而增量改革则必须加快进行,否则将会出现自相矛盾,一方面改革着现存的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又在不停地建立体制不变的国有企业,等于一方面对水池治污,另一方面又往水池里排污。因此,一定要改革投资体制,让新企业一诞生就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再是改革对象。
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关键是优化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企业的外围环境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工商、税务、银行、公安、卫生、防疫、电力等;第二层次包括土地政策、外资政策、人才政策等。企业生产经营中每天都要打交道的是第一层次的直接环境因素,这些因素的行为能否合法、公开、公正,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而政府却常常热衷于研究第二层次的间接环境因素,因而往往出现政府为改进管理绞尽脑汁,可企业的现实问题却得不到解决。这就要求必须按照企业的切身需要而不是按照政府的主观想象来制定经济管理政策,以实现政府与企业目标取向的统一,从而保证企业在规范宽松的环境中发展壮大。
第三,开发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在西部大开发中之所以要对依法治国的实践进行开发,是因为目前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法治上的欠帐还很多。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法律“不知道”,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制定37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但那些条条本本更像是为专业人员准备的,有些“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的,也不知道在哪里公布,普通老百姓大部分人还是不知道哪些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个人的行为应受哪些法律的约束;二是“不会用”,由于已经习惯于用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因此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找《焦点访谈》,而不是找法律。甚至政府也常常用行政上发通知的形式来代替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三是“不好用”,许多法律还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矛盾日益突出。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本身不够完备,规定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某些方面仍无法可依;四是“不管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威和实施造成极大危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时司法腐败、行政干预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开发依法治国的实践,首先要提高法律的可及性,再多再好的法律如果立在那不用也等于零,即使是不够完善的法律,如果能够广泛地应用,也总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取得较好的效果。可有时候且不说原版的法律条文一般人读不懂,问题是很多法律法规根本不知在哪里才能找得到。如何真正从人民大众的需要出发,扎扎实实地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使国家颁布的那些法律成为老百姓脑子里的规则和手中的工具,是普法工作中亟待加强的一环。其次,进一步疏通司法、行政反馈到立法的渠道,行政过程中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要求及时立法和修改完善,如果立法不严、违法不究,将对法律的权威和实施造成极大危害。此外,“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时司法腐败,行政干预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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